福特六和汽車所生產及販賣的車輛,均符合政府所公告之「污染及噪音法規」及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認證」...等法規,所有的污染、噪音、安全審驗之控制零件皆符合法規之要求。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(環保)結合內政部警政署(警察)及交通部(監理)等相關機關建置「環、警、監聯合稽查」機制,依相關法令針對不當改裝行為之車輛,加強取締。
(一)影響行車安全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後段之規定「擅自增、減、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」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,800元以下罰鍰。
(二)製造噪音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5款規定「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」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,000元以上24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,且因而肇事者,並吊銷其駕駛執照。
(一)對汽車改裝排氣管之車輛進行攔檢,汽車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身兩側,其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十公分,經實地檢測確有影響後方騎士或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,始依違反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開單舉發。
(二)車輛因老舊或其他原因更換排氣管,在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相關條文規定下,亦不會被列為取締對象(並不限用原廠)。
(三)另外改裝不符合規定之排氣管或拆除消音器都屬違規行為。
(四)其他如有燈光(包含非法改裝/加裝之頭燈及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燈具)、照後鏡、防捲入設備...等不符規定行為者,視實際情況取締。
(五)噪音部分以攔檢地點之環境音量做為基準,並對遭攔停之改裝車輛進行噪音檢測,環保局所量測之噪音值,係用以評量機動車輛所產生之噪音是否將對環境安寧有所影響,如檢測音量大於現場環境音量10分貝以上,即將檢測數值供予現場員警做為取締參考。
福特六和汽車在此聲明請勿使用非法元件改裝,以免觸犯相關之交通法規,以上說明若有不足之處,請參考中華民國政府公告之車輛相關法條。